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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偶发大笔销售业务如何筹划流转税免税优惠
作者:吴文智   发布于:2016-06-01 11:32:38    文字:【】【】【

  为了进一步加大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在前期对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在2014年10月11日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规定自 2014年10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小微企业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暂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只要超过规定的起征点,无论超过的金额是多少,都将全额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起征点对于小微企业来说是一个非常关键的节点,涉及到对起征点之内的收入是否征税的问题,这对企业的理应影响很大。

  上述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旨在鼓励、支持小微企业的发展,小微企业应当抓住这个利好,充分享受政策所带来的优惠,但是这项税收优惠政策并非适用于所有的小微企业,该项优惠政策仅适用于销售额或营业额未达到规定起征点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也就是说,小微企业能否享受该项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看销售额或营业额是否超过规定起征点。因此,小微企业要想顺利享受免税的优惠,就需要围绕销售额或营业额进行正确的筹划。

  小微企业通常在每个纳税期间的经营收入并不高,但是也会偶然发生一些重大业务,这就会造成当期收入较其他期间畸高,使当期收入超过起征点,从而无法享受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的优惠。问题在于这项免税优惠政策是根据纳税人现实的纳税期限而设置的起征点,这种优惠设计本身是为了支持小微企业的发展,但是却存在不尽合理的地方,主要是优惠政策考量时段太短,不能更加真实、全面地惠及到小微企业,因为并非所有小微企业各纳税期限的收入都能均衡,现实中也普遍存在通常各纳税期间的收入都是不超过起征点的,偶尔发生一些重大业务的情况,通常这样在各纳税期间就不能在起征点内充分享受免税优惠,而业务发生当期发生的收入又远远高于起征点,造成当期不能享受免税的优惠,而如果按照较长期间的平均收入来看,各纳税期间的收入又都低于起征点,这又似乎应该享受免税优惠。

  因此,如果小微企业偶然发生重大业务,在当期有可能使收入超过起征点的情况下,企业应该想方设法通过合理安排在以后月份分摊这些偶然性重大业务收入,尽量确保各纳税期间收入都不超过规定起征点,争取享受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的优惠。

  依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如果从事增值税业务的小微企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并且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收款日期,那么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就是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如果从事营业税业务的小微企业通过签订书面合同确定收款日期,那么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就是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也就是说,通过签订书面收款或付款合同,可以实现将有关业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后移。

  因此,小微企业应该根据预测将来业务的收入水平,在确保以后每个纳税期间的业务收入不超过起征点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依法签订收款或付款的书面合同,约定将当期应收账款分解到以后若干个月份之中收取,这样可以将该业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延迟到以后若干月份,从而较大限度地争取享受免征增值税或者营业税。

  这种筹划方法能够帮助企业争取享受免税的优惠,筹划的较关键点是书面签订分期收款合同。需要注意的是:该企业如果先开具发票,那么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就是开具发票的当天,而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和税款金额分别开具发票。这种筹划方法,实质是通过书面签订分期收款或分期付款合同、延期收取销售款或营业款的方法,从而推迟偶发重大业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利于将偶然性重大业务收入在以后期间分摊确认,从而避免当期销售额或营业额超过规定起征点而无法享受免税优惠。

  但是这种税务筹划方式,虽然使企业争取到了税收优惠,但是却需要企业分期收取应收账款,从而产生相应的收款风险及因未一次性收取款项而增加的财务成本。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应该评估应收账款的收款风险、权衡利弊、具体问题具体对待,对于不急需资金周转并且款项有把握安全收回的企业,可以采用该筹划方法;而对于急需资金周转并且款项没有把握安全收回的企业,应慎重考虑,毕竟资金的周转和安全才是较重要的。
脚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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