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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业务发展所涉及问题思考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6-03-17 17:21:31    文字:【】【】【


  所谓“融资租赁”,是指在实质上转移与一项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一种租赁,在国际资本市场上已占有十分重要的位置,是如今企业进行融资的三大渠道之一。

  在我国,融资租赁业务起步较晚,直到1981年国内第一家融资租赁公司才正式成立。尽管目前我国租赁公司数量众多,但融资租赁业务仍然处于初级发展阶段。
  至今,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艰难而曲折。融资租赁公司在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设备、促进国内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扩大对外改革开放方面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最终却陷入了困境和低谷,不少企业甚至遭遇关、停、倒闭,融资租赁业停滞不前。

  近几年来,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市场格局发生了巨大变化,促进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日益显现。融资租赁产品独具“融资+融物”优势,以“资产信用”为基础,能有效地控制资金走向,直接服务于实体经济。基于这一特点,融资租赁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推动企业技术改造和设备升级、促进企业产品销售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独特作用。从宏观层面来说,融资租赁业在平衡国际贸易、支持“中国制造”走向世界等方面也日益显现出积极意义。

一、目前融资租赁相关政策
    从2012年1月上海开始营改增试点,2013年5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融资租赁业务进行营改增。
  2013年12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财税[2013]37号 于2014年1月1日废止。
  2013年1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3]121号)

二、目前融资租赁相关政策所涉及内容
1、注册资本
  经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2014年3月31日前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

2、销售额确认依据
(1)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资产租回的业务活动。
  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2)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纳税人,提供除融资性售后回租以外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保险费、安装费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3)本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2013年12月31日前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自2013年8月1日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4年1月1日以后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该标准的次月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4)注册在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含宁波市)、安徽省、福建省(含厦门市)、湖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等9省市的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不含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在2013年8月1日前按有关规定以扣除支付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的,此前尚未抵减的部分,允许在2014年6月30日前继续抵减销售额,到期抵减不完的不得继续抵减。上述尚未抵减的价款,仅限于凭2013年8月1日前开具的符合规定的凭证计算的部分。

3、相关税收政策
  对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4、扣除凭证
  试点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3)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4)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中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承租方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三、上述政策的部分思考
1、关于注册资本问题
(1)由于对商务部授权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试点纳税人的注册资本作出规定及规定达标期限。对于部分中小融资租赁公司短期内增加注册资本金至1.7亿相对比较困难,未能及时达到规定的注册资本金则销售额中部分可抵减部分无法抵减造成较高成本支出。
(2)对于全国性或区域性融资租赁公司,其在外地开办分公司的注册资本问题应如何对应?由于分公司无注册资本,而文件中规定融资租赁公司注册资本金必须达到1.7亿,那么分公司如何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如果分公司融资租赁业务都需要总公司开票,则存在异地经营问题,造成税收集中在总公司处理缴纳,业务当地的税务机关是否同意?

2、关于税负问题
  对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称增值税实际税负,是指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占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比例。即征即退政策的结束执行时间:2015年12月31日前。如果企业的业务大部分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以外的有形动产租赁业务,则融资租赁企业前期的进项税额随购入资产一次性取得,而销项税则根据每期的租金计算。由于融资租赁期间基本上会大于三年,则前期进项税大于销项税不需缴纳税金,而越临近后期销项税才会大于进项税。可是即征即退只是阶段性政策可能企业无法享受税收优惠,造成实际赋税率较高情况。如果希望能近期享受税收优惠那么融资租赁企业须对业务进行策划,对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及非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量进行匹配,且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期限要短于非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期限使短期的增值税销项税增加。

3、扣除凭证问题
  根据文件,可扣除有效凭证为发票。那么对于融资租赁业务中承租人是企业的话取得有效扣除凭问题不大,但对于融资租赁业务中承租人为个人的话,对于取得有效扣除凭可能处在一定困难,需要承租人到当地税务机关代为开具相关发票。对于个人承租人来讲,到税务代开发票是否能够顺利开具也是具有不确定性的,对于融资租赁业务发展会造成不利影响。
脚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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