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T(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设—经营—转让,是指政府通过契约授予私营企业(包括外国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权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BOT项目“建设—经营—转让”三阶段的跨度期一般在15-30年,不能像常规项目一样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本文仅就实例中型水库的建设阶段的财务相关问题进行解析。
笔者在工作中遇到这样的项目:某市采用BOT模式建设一座中型水库及配套的水厂,拟解决当地居民生活和灌溉用水问题。建设单位将项目涉及的土地征用及房屋拆迁事项全权委托给当地的拆迁事务所,合同约定按照拆迁进度支付拆迁款项;在建设过程中因涉及许多意外事项,设计变更后,缩短了原拟建设的灌溉用引水水渠长度,且将自来水厂的建设及经营权出售给当地另外一家自来水公司。
在审核过程中发现:(1)被审计单位直接支付大额的现金给拆迁事务所,所有拆迁原始资料均为复印件。延伸审计了拆迁事务所的相关账务及资料,发现拆迁事务所的账面上本项目存在大量的结余资金,除了有业主单位多划拨的资金外,还存在延后支付被拆迁人款项的情况;(2)审核相关合同时发现,监理合同在初期按照有关文件的标准签订,且在标准上下浮了一定比例,但在项目建设中期,却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停工期间另外收取监理费用。因为项目涉及面较广,施工中因为被拆迁人、施工单位与业主之间的各种矛盾,造成多次停工,实际工期较计划工期延误了近一年,按照补充协议支付了大额的监理费用,最终决算时监理费用大大超标;(3)在查阅相关竣工验收资料时发现,原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需建设引水渠道26.8公里,后在实际施工中考虑地理情况及投资成本效益等因素,进行了设计变更,实际仅建设了引水渠道15公里,且改变了引水渠道的路线,缩小了原计划的灌溉面积,改变了灌溉区域;(4)查阅相关买卖合同及相关建设资料,发现原已经招标建设的水厂项目却在招标完成后将建设经营权出售给当地的另一家自来水厂,导致该水库只能出售原水。
在降低审计风险的前提下,怎样针对上述事项落实相关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呢?
首先我们仔细分析了与拆迁事务所签订的拆迁合同,并根据合同约定及实际情况测算出了应支付的拆迁补偿款,提请被审计单位与相关责任人协商,收回多余款项;同时委派一名工作人员配合拆迁事务所进行征地拆迁事项,掌握最新动态,核实实际过程中原始资料的真实可靠性;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项目进度支付补偿款项,减少资金占用情况。
其次,与建设单位相关人员、监理单位、政府部门就签订监理补充协议事项进行了探讨。结合实际情况分析整个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理实际工作量,尤其是停工阶段监理的工作量;查阅监理日志以及其他记录,结合实际工作量、参考监理费用支付标准重新确认应支付的监理费用。
再次,审阅相关的批复文件,尤其是中途设计变更的申请、批复时间以及调整概算的相关时间、内容,通过职业判断被审计单位的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是否存在未批先建的情况,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得到良好的执行。
最后,根据竣工资料等相关文件,比较实际完成的工作量与最终批复概算的内容,是否存在尾工工程,预留的尾工工程是否符合《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比较设计变更后的效益是否达到了预计的计划。本项目的引水渠道缩减、灌溉范围改变,虽然得到了相关批复,但是却引发了一定的民生问题;而将水厂出售的事项并未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复,最终只能出售原水,出售原水的净收入明显比出售自来水的净收入低,这样直接延长了投资回收期,造成了不可估量的经济损失;且后期整个水厂的所有权、经营权私有化,存在一定风险。我项目组均对上述事项进行了披露,并提请相关部门关注上述事项。
我项目组在建设阶段的中后期进入项目,不可避免的需要参加被审计单位很多的会议,被审计单位往往要求审计人员针对问题提出解决方案或者表明态度。只要我们做出相关解答,那么审计的独立性就受到了影响,同时有可能出现不当的决策,成为被审计单位推诿责任的首要人选。面临这种情况,我们不对方案提出意见,仅对最终决策的执行情况实施评价;所以在整个审计过程中把握好工作尺度很重要,一定要划清各自的工作职责,不参与建设项目的决策和管理工作,到位而不越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