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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建期间的业务招待费
业务招待费每个企业几乎都会发生,但它的税前扣除问题还真有争议。
今年的注册税务师培训,有幸请来扬州国家税务干部学院老师前来讲课,谈及筹建期间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问题,认为:筹办费中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仍需合并至同类费用处理,而不是之前理解的按筹办费标准摊销。企业生产经营开始后,其按照国税函(2009)98号规定摊销的筹办费中业务招待、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数额,加上当年的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之和,作为该年度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总额,按照《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扣除。该理解来自《中国税务》2013年第3期,其中有篇总局所得税司的文章《纳税人不可不知的所得税新政》,对15号公告部分内容作了上述的解读。但对此还有不同看法的人还不在少数。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中明确:“五、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本公告规定适用于2011年度及以后各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处理。
并有国税总局网站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12年第15号公告的解读:“六、企业筹办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如何在税前扣除?”
根据《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以按企业当年收入情况计算确定扣除限额。但是,对于在筹办期间没有取得收入的企业发生的上述费用如何进行税前扣除,未作具体规定。考虑到以上费用属于筹办费范畴,《公告》明确,企业筹办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直接按实际发生额的60%、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按实际发生额,计入筹办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的筹办费税务处理办法进行税前扣除。
《中国税务》内容和国税总局网站发布的来源于国税总局办公厅的解读稿是有矛盾和出入。《中国税务》报上解读,如开头扬州老师所说,筹建期间的业务招待费一次性扣除或是摊销的数额与当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并计,按《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扣除。这样一来,筹建期间的业务招待费60%计入筹办费后与经营当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并计又再一次受60%的限制,似乎有点不合逻辑。而国税总局办公厅的解读应该可以这样理解:筹建期业务招待费60%以后扣除时就没有任何比例限制了。
两边的官方解读有歧义,对于纳税人而言,到底是依据哪一个来执行,恐怕还需要税务总局再来一次解读予以明确!
今年的注册税务师培训,有幸请来扬州国家税务干部学院老师前来讲课,谈及筹建期间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问题,认为:筹办费中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仍需合并至同类费用处理,而不是之前理解的按筹办费标准摊销。企业生产经营开始后,其按照国税函(2009)98号规定摊销的筹办费中业务招待、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数额,加上当年的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之和,作为该年度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总额,按照《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扣除。该理解来自《中国税务》2013年第3期,其中有篇总局所得税司的文章《纳税人不可不知的所得税新政》,对15号公告部分内容作了上述的解读。但对此还有不同看法的人还不在少数。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中明确:“五、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本公告规定适用于2011年度及以后各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处理。
并有国税总局网站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12年第15号公告的解读:“六、企业筹办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如何在税前扣除?”
根据《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以按企业当年收入情况计算确定扣除限额。但是,对于在筹办期间没有取得收入的企业发生的上述费用如何进行税前扣除,未作具体规定。考虑到以上费用属于筹办费范畴,《公告》明确,企业筹办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直接按实际发生额的60%、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按实际发生额,计入筹办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的筹办费税务处理办法进行税前扣除。
《中国税务》内容和国税总局网站发布的来源于国税总局办公厅的解读稿是有矛盾和出入。《中国税务》报上解读,如开头扬州老师所说,筹建期间的业务招待费一次性扣除或是摊销的数额与当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并计,按《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扣除。这样一来,筹建期间的业务招待费60%计入筹办费后与经营当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并计又再一次受60%的限制,似乎有点不合逻辑。而国税总局办公厅的解读应该可以这样理解:筹建期业务招待费60%以后扣除时就没有任何比例限制了。
两边的官方解读有歧义,对于纳税人而言,到底是依据哪一个来执行,恐怕还需要税务总局再来一次解读予以明确!